贵州省黄平县用“5个深化”清理整治源头腐败
2015-08-07 11:59:27   来源:国际神州网    今日浏量:

贵州省黄平县用“5个深化”清理整治源头腐败
贵州省黄平县用“5个深化”清理整治源头腐败
    
贵州省黄平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进一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和深化“铸廉行动”中,把“抓早抓小”有机贯穿于集中整治全过程。为结合自查清理、巡视发现、信访举报、案件查办等途径了解掌握腐败问题线索,日前,该县用“5个深化”大力开展清理源头腐败,确保全县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一、深化“责任铸廉”,着力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开展对照自查清理,必须具体落实到问题的处置上,贯穿到畅通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掌握清查澄清问题、处理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堵塞问题暴露出的制度漏洞、防范新的问题产生等全过程。属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主体,明确整改责任,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属于制度机制不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的“笼子”没有扎密扎紧扎实,特别是有制度不执行或者制度的刚性约束执行不到位的,要从源头上有效根治,抓好源头治理。
 
二、深化“惩腐铸廉”,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要清查是否真正落实信访举报“四项制度”,充分发动群众扩大监督面,在此基础上通过信访举报、德廉巡查、案件查办和上级转办等渠道,进行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排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全面启动包括科级干部在内的核查,最终实现案底清晰、案件了结。自查自纠不搞人人过关,既要帮助有信访举报但查而不实的干部减负轻装上阵,又要使有问题线索的干部在量变过程中戛然而止,不至于形成质变。自查自纠涉及的党员干部,要区分情况,科学对待,分类处置,立案查处一批,组织调整一批,约谈警示一批,督促整改一批,努力实现集中专项清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
 
三、深化“正风铸廉”,着力持续查到“四风”问题。要以贯彻落实工,黄平县关于开展“四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和黔东南州《关于敦促党员干部主动交代.“四风”问题的公告》为契机,盯住作风问题不放,聚焦“四风”问题不散,重点查找在公权、公款方面存在的问题。属于“四风”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区分问题性质,明确集体或个人的行为责任,依据有关规定逐件逐事逐人进行纠正或处理,特别是对“四风”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区分“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三个时间节点;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主动说清违纪事实,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讨,主动接受组织的处理。
 
四、深化“民生铸廉”,着力维护保障群众利益。针对中央、省和州对黄平县扶持补贴的民生资金项目量大的特点,抓紧管严既是对上负责、更是维护民利。监督部门是否以民生监督为载体,依托纪工委和民生监督组力量大力开展专项审计、财务核查,积极组织专项巡查、系统巡查、拉网普查;主管部门是否加强系统监管,既管好本级的项目资金,还要管好系统下级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特别是真正落实“民生三到户”,县乡村三级层层形成纸质、电子“双备案”等。对民生领域存在的问题,鼓励本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自查整改、自行查处,涉及腐败问题、乡镇党委支持民生监督组主动查处的,报县纪委掌握,依纪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备案。凡由县纪委(纪工委)查处的,责令单位挂牌限期整改,同时还要倒查原先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有应该掌握的情况不掌握、或压案不查、隐瞒问题线索等失职渎职问题的,一并追究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深化“制度铸廉”,着力织密制约权力的“笼子”。要求是否以“四个一律”、“三重一大”为重点,落实监督制约“一把手”制度;是否按照全县党风廉政建设Ⅱ、II、Ⅲ类单位,各有侧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是否按照案发暴露的问题,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采取制度+科技进行有效监管堵塞等。是否按照I类单位要突出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制度进行推广,树立行业系统和地区标杆;II类单位吸纳信访举报合理成分,加强在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办事服务流程,回应群众关切;Ⅲ类单位和警示铸廉单位从查办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着手,分析问题成因和关键环节,针对本单位廉政高风险点,建立制度堵塞漏洞。
 
同时,黄平县还要求,全县在集中整治期内,对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掌握而主动报告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主动上交全部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讨的党员干部,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依纪依规的原则,视情节恰当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筑牢遵守党规党纪的思想防线;对于情节较为严重,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既引导其认识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举一反三,真正吸取教训,又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勇于面对问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受理机关在处理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主动交代问题的情形。对于不主动检查和报告自身存在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从严处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且拒不主动报告的要从重处理。(廖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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