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四阶段 七示范”努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2014-07-22 23:46:31   来源:国际神州网    今日浏量:

广西南宁“四阶段 七示范”努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审批单
发往: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民委、本网站
 
数据来源:广西南宁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意见
 
广西南宁“四阶段 七示范”努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为探索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模式,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近期,广西南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计划将用两年时间(2014—2015年),通过四个阶段,实现七个示范,到2015年达到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验收要求。
    四个阶段: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动员部署南宁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大张旗鼓地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宣传工作,带动民族团结进步观念的普及,在全市形成关心、支持示范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是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全面推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着力实施各项任务,确保早日取得实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积极探索示范市建设的长效机制,落实示范市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努力解决《意见》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市建
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位。
  三是中期评估阶段(2014年11月—12月),对示范市创建情况进行评估,把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结合起来,把部门评估和群众评估结合起来,把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评估,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创新思路,确保示范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评估报告将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各县(区)和部门奖惩、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是深入推进和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月—12月),在示范市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抓好示范市创建工作的总结验收。通过各级各部门互观互检、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自查自检,如各项指标达标后,将及时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并提出验收申请。召开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总结表彰大会,对取得成绩、存在问题、经验启示进行深入总结,并据此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政策举措、创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七个示范:
        一是民族工作创新示范。形成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全市上下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格局,健全民族工作体制,不断创新工作形式,模范实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共同团结奋斗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建成小康。
     二是民族关系和谐示范。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妥善协调民族关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充分展示南宁市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
        三是民生改善保障示范。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使发展成果最大限度惠及全市各族人民,建成文明宜居、生活幸福的城市。
  四是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示范。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在自治区乃至西部省会城市、全国大中城市中得到明显提高,较大幅度提升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五是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加大教育支出和民族教育力度,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逐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整体素质。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各族人民的自豪感,使之成为凝聚人心,促进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
  六是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示范。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交流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七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坚持可持续发展,结合“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力度,推进现代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升“中国绿城”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水城”建设,建设具有壮乡特色的首府城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监督检查处 唐 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责编:唐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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